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的指導意見
為引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銀監會“六項機制”建設要求,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發揮專業化經營優勢,根據近年來銀行探索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實踐經驗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
文 號:銀監發[2008]82號
頒佈時間:2008-12-01
實施時間:2008-1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以下簡稱專營機構)是根據戰略事業部模式建立、主要為小企業提供授信服務的專業化機構。各行設立專營機構可自行命名,但必須含小企業字樣(如小企業信貸中心)。此類機構可申請單獨頒發金融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條 專營機構的業務範圍限於《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銀監發〔2007〕53號)中所包含的授信業務,即各類貸款、貿易融資、貼現、保理、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兑等表內外授信和融資業務,以及相關的中間服務業務。
第三條 各銀行設立專營機構,應建立獨立的風險定價機制。要充分利用各種渠道獲得小企業信息,特別是現場實地核查和蒐集非財務信息,按照收益覆蓋成本和風險的原則,引入專業化定價技術,通過綜合測算,在現行利率政策允許範圍內實施差別化定價。
第四條 各銀行設立專營機構,應建立獨立的成本利潤核算機制。要根據業務規模和收益,建立以內部轉移定價為基礎的獨立成本利潤核算機制,制定專項指標,合理安排各項經營成本,單獨核算經營利潤。
第五條 各銀行設立專營機構,應建立獨立高效的信貸審批機制。要在保證貸款質量、控制貸款風險的前提下合理設置審批權限,探索多種審批方式,可對部分授信環節進行合併或同步進行,以優化操作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第六條 各銀行設立專營機構,應建立獨立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業績考核要獨立於其他銀行業務,制定專門的業績考核和獎懲機制,加大資源配置力度,注重經營績效和風險管理相結合,探索多種激勵約束方式。
第七條 各銀行設立專營機構,應建立專業化的小企業金融服務人才隊伍。要把事業心、專業知識、經驗和潛力作為選拔人員的主要標準,通過專題培訓,推行崗位資格認定和持證上崗制度,提升小企業金融服務人員的業務營銷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
第八條 各銀行設立專營機構,應建立違約信息通報機制。應通過授信後監測手段,及時將小企業違約信息及其關聯企業信息錄入本行信息管理系統或在內部進行通報;定期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通過銀行業協會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通報,對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小企業予以聯合制裁或公開披露。
第九條 各銀行設立專營機構,應建立獨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採取與小企業性質、規模相適應的風險管理技術,對授信調查、授信審批、貸款發放、風險分類、風險預警、不良資產處置等各個環節的風險進行管控。
第十條 各銀行設立專營機構,應根據小企業的特點和實際業務情況設立合理的風險容忍度。同時,建立授信盡職免責制度,在考核整體質量及綜合回報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追究或免除有關當事人的相應責任,做到盡職者免責,失職者問責。
第十一條 各銀行設立專營機構,應建立單獨的小企業貸款風險分類和損失撥備制度,制定專項的不良貸款處置政策,建立合理的快速核銷機制,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簡化不良貸款核銷流程,以降低不良貸款率,提高業務人員開展小企業金融服務的積極性。
第十二條 各銀行設立專營機構,應注重開發、使用適應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專業化技術,以推動小企業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創新。
第十三條 銀監會鼓勵各銀行參照本指導意見,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探索建立多種形式、靈活有效的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
第十四條 各銀行應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具體實施辦法,並報銀監會備案。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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