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法規 > 民商法類

貴陽市城鄉個人建房規劃管理辦法

貴陽市城鄉個人建房規劃管理辦法

貴陽市城鄉個人建房規劃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鄉個人建房規劃管理,規範城鄉個人住宅建設,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個人建房規劃管理,規範城鄉個人住宅建設,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鄉規劃區範圍內,城鄉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個人建房,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鄉居民依法取得國有土地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確定的土地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屬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建設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鄉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市居民或者居住在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農村村民(以下簡稱村民)。村民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有關部門批准從外地遷入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個人建房的規劃監督管理工作,其派出的市轄各區規劃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規劃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個人建房規劃管理的日常工作。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個人建房的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除重要地段外,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可以委託開發區有關行政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實施本轄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進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林業綠化、水務管理、文化、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個人建房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個人建房應當符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節約用地,體現地域特色,妥善處理相鄰關係,不得破壞自然和生態環境、阻礙交通、影響消防安全、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個人建房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並有權舉報、投訴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公佈舉報、投訴電話,受理舉報、投訴,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 區(市、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規定,按照土地開發時序合理劃定個人建房的禁建區、限建區、可建區,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城鄉居民在城鄉規劃區範圍內依法取得國有土地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環境保護、林業綠化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規定,可以申請個人建房。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應當以一户為單位申請個人建房:

(一)同户常住人口中子女有2人及2人以上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足40平方米,需要擴建的;

(二)按照城鄉規劃調整宅基地,或者原宅基地被依法徵收未實行房屋安置或者貨幣補償、其所在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未撤銷並且已納入近期城市建設規劃,或者原有住房所在區域因自然災害等因素滅失或者經依法評估認定為易發自然災害區域,需要易地新建的;

(三)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不能保證房屋使用安全,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一户,是指以户籍證明登記的户主及其成員。

第九條 村民改建、擴建住宅,新佔地面積應當連同原有宅基地面積一併計算,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積及附屬設施用地)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市轄各區範圍內,每户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3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240平方米;

(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鎮、社區和壩子地區內,每户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3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240平方米;其餘地區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7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320平方米。

第十條 城鄉居民申請個人危房改造或者翻建的,應當維持原房屋產權證確定的原址、原面積,並按照規劃要求進行改造。

第十一條 下列區域禁止個人建房:

(一)城市綠化用地,城鎮各片區之間的隔離綠地,林地中的喬木林林地和生態公益林林地;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交通廊道及禁止建設區,城市道路規劃路幅內,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或者水利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的禁止建設區;

(三)軍事管制區;

(四)河、湖、濕地保護範圍內;

(五)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不能連通市政管網和沒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

(六)重點生態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衝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

(七)古樹名木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

(八)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內;

(九)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十)公路建築控制區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內;

(十一)地質遺蹟及礦產資源埋藏地;

(十二)地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區或者隱患區;

(十三)納入城中村改造的區域;

(十四)其他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村民,採用集中安置的方式解決村民住房需求。

個人建房在建設中發現文物的,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報告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並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村民個人建房應當按照《貴陽市美麗鄉村民居建築圖集》確定的建築風格進行建設。在民族村寨範圍內的,參照《貴陽地域民族風貌與建築指引》適當增加地方元素。

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易地建房的,房屋建成後應當及時處置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相關配套設施。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 個人建房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五條 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城鄉居民申請個人建房的,應當持下列資料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開發區有關行政機關、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建房申請書(需寫明擬建房屋的理由、位置、面積、層數、結構、使用性質);

(二)國有土地批准文件或者原房屋所有權證及宗地圖原件和經核查的複印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料;

(三)户口簿、有效身份證原件及經核查的複印件;

(四)擬建住房方位和四至關係地形圖或者規劃圖、選址現狀照片;

(五)擬建住房建築設計圖或者經批准的通用、標準設計圖;

(六)屬危房翻建或者改造的,應當提交有資質的房屋鑑定機構出具的危房鑑定書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危房認定意見;

(七)與周圍建築物、構築物結構互相關聯的,還應當提交相鄰權利人同意建房的書面協議;

(八)規劃管理要求的其他資料。

擬建住房在二層以上、跨度超過6米的建築設計圖,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

第十六條 依法取得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村民申請個人建房的,應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建房情況核實後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出具同意建房證明。

村民應當持下列資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開發區有關行政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資料;

(二)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同意建房證明;

(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原房屋所有權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料;

(四)使用宅基地屬林地的,還應當提交林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開發區有關行政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建房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到現場查驗,符合條件並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答覆申請人。

未設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委託實施暫不具體條件的區域,市各轄區範圍內的,向所在地的區規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縣(市)範圍內的,向所在地的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 城鄉居民申請個人建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應當不予審批:

(一)未依法取得國有土地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或者已納入規劃實施改造的;

(三)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未經國土資源部門核實和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四)村民住宅用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的;

(五)被徵收人已實行房屋安置或者貨幣補償的;

(六)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為非住宅用房的;

(七)採取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房手續的;

(八)在本辦法規定的禁建區域建房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審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個人建房投資額超過30萬元(不含30萬元)、建築面積超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的,應當依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施工。

第四章 批後監管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受委託的開發區有關行政機關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個人建房的規劃批後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個人建房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個人建房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和相關設計圖進行建設。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後,建房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開發區有關行政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竣工規劃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許可要求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文件。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建房工程,建房人在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文件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手續。

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範圍以外的個人建房工程,建房人在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文件後,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2年內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受委託的開發區有關行政機關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個人建房的全部資料、圖件等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以一户一檔進行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規劃許可決定的;

(二)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個人建房申請人准予規劃許可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規劃許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規劃許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撤銷規劃許可損害被許可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撤銷規劃許可,被許可人基於該規劃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個人建房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個人建房規劃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情節嚴重,不予規劃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規劃許可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個人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准予規劃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規劃許可的;

(三)辦理規劃許可或者實施批後監督管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尚未構成犯罪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區(市、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結合本轄區實際,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起施行。2010年4月13日公佈的《貴陽市城鄉個人建房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