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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年終決算實施辦法

為了做好人民銀行系統會計年終決算工作,真實、完整、全面、準確地反映各項業務活動和經營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以及人民銀行業務的發展變化,制定本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年終決算實施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5-10-31

實施時間:1995-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人民銀行系統會計年終決算工作,真實、完整、全面、準確地反映各項業務活動和經營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以及人民銀行業務的發展變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行要加強對年終決算工作的領導,由主管行長牽頭,成立由會計(營業)、國庫、發行、外匯、行政、計劃、科技、清算中心等部門負責人蔘加的年終決算領導小組,並由會計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確保決算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年終時各級行的主管行長要親自參加並組織發行、出納和會計主管人員對發行庫、業務庫、金銀、有價單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與核對,保證帳帳、帳據、帳實、帳款、帳表、內外帳全部相符。

第二章 年終決算前的準備工作

第四條 及時清理資金,認真核對帳務

一、檢查、督促各商業銀行及其他代理機構將代理的有關國庫款項按照規定及時掃數劃繳人民銀行。

二、檢查、核對各銀行划來的財政性存款與繳來的一般存款,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繳來的一般存款。

三、檢查、核對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含郵政儲蓄轉存款)以及郵政匯兑資金。

四、清理核對各項再貸款、再貼現,督促資金(計劃)部門及時收回到期和逾期貸款。

五、清理核對聯行往來帳務,做到帳、卡、表相符。

六、清理核對國庫券、金融債券等有價證券所佔用的資金,確保帳實、帳據相符。

七、清理核實發行基金、現金、金銀,做到發行基金分户帳與券別登記簿及實物相符;現金總帳餘額與現金庫存簿及庫存現金相符;金銀分户帳與金銀保管登記簿和實物相符。

八、清理核對各項外匯及外匯佔款。

九、清理各項暫收暫付款項,及時處理、劃轉掛帳資金。

十、清理核實其他專項資金。

第五條 認真清查和核實各項財產

一、組織專人盤查財產,對已報廢的固定資產,應及時調整固定資產帳。年內竣工、新購買(調入)而未列入固定資產帳的,應及時納入固定資產帳。各行屬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也要及時盤查、調整。對盤盈盤虧、提前報廢的,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二、對低值易耗品等財產進行詳實登記,做到帳實相符。

三、盤查代保管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等,做到帳、卡、物三相符。

第六條 核實財務收支

一、組織各項收入,核對各項利息。各項收入應全部收回,嚴禁截留轉移收入,督促收回應收未收利息,各項投資所得和附屬單位的利潤應如實入帳。

二、核實利息支出,及時處理多付少付的利息。

三、清查核對各項費用和專項支出,不得突破上級核准的預算指標。

第七條 認真辦理髮行基金的年終核對工作。各級行應嚴格劃分發行與回籠的上、下年度,確保本年度“發行基金往來”科目餘額與發行庫的出入庫差額一致。發行庫年度整理期到次年1月10日。

第八條 編制年度試算平衡表。各級行要在清理資金、核實帳務的基礎上,根據11月份總帳各科目的自年初累計發生額,編制試算平衡表(以月計表代替),與11個月的月計表發生額合計數進行核對。如有不符,必須在決算前查明更正。

第九條 認真辦理有關年度性的資金上劃

一、決算日前上劃的資金:

(一)核對無誤的“國家外匯人民幣資金往來”科目11月30日餘額,應於12月10日前上劃總行。

(二)年度內按規定在“金銀”科目墊付的費用,審核無誤後,分別項目,填制以下“上劃清單”:

1.金銀運雜費上劃清單

2.委託商業銀行代辦費上劃清單

3.緝私罰沒黃金辦案經費補助上劃清單

4.清退“文革”查抄金銀補差上劃清單

各類清單按一單一款填制,於12月20日前上劃總行。

(三)年度內金銀調入日配售價與售出實物日配售價的價差,分別記入“暫收款項”和“暫付款項”的有關專户內。各分行彙總轄內收益或虧損,分別填制“配售黃金收益上劃清單”、配售白銀收益上劃清單和“配售黃金虧損上劃清單”、配售白銀虧損上劃清單,於12月31日前上劃總行。

以上款項上划行號為:10052。

(四)代收國家債券款項的餘額,應於12月31日前上劃總庫。

(五)已兑付國家債券款項的餘額,應於12月31日前上劃總庫。

以上兩筆款項上划行號為:10051。

二、決算日後上劃的資金:

(一)第四季度代墊付的各種利差補貼款項、以工代賑款,審核無誤後,應於次年1月15日前上劃總行。如時間緊迫,可先通過電匯上劃總行,所需附件隨後郵寄。上划行號為:10052。

(二)與發行基金出入庫差額核對相符後的“發行基金往來”科目餘額,應於1月20日前上劃總行貨幣金銀司。上划行號為:10053。

(三)全年的損益,應於次年1月31日前全額逐級彙總上劃總行。上划行號為:10052。

(四)中央經費限額支出上劃時,應附簽證單和彙總表,於次年1月31日前上劃總庫。上划行號為:10051。

第十條 做好與年終決算有關的其他準備工作。

第三章 年終決算日的工作

第十一條 及時辦理和核對決算日的帳務

一、12月31日為決算日。當日發生的各項業務,必須處理完畢。

二、營業終了,應全面進行帳務核對,確保明細核算與綜合核算數字相符。

第十二條 做好12月份的月結工作,並結轉損益

一、決算日帳務結平後,進行12月份的月結工作,編制月計表。

二、月結之後,結轉損益。將損益類各收支科目的餘額通過分錄轉入“損益”科目內,並結出全年純益或純損。損益結轉後,除“損益”科目有餘額外,損益類其他科目均無餘額。

第十三條 結轉新舊科目及新舊帳簿。全年帳務軋平後,編制年終決算報表,然後辦理上下年度帳務結轉工作。年終如有會計科目修改變更,應採取對照表方式辦理新舊科目結轉。

第四章 會計決算報表的編制、彙總與上報

第十四條 認真編制會計決算報表。會計決算報表由基本報表、附表和決算説明書組成:

一、基本報表包括:1.資產負債表;2.損益明細表;3.各種貨幣彙總業務狀況報告表;4.人民幣業務狀況報告表;5.自由外匯業務狀況報告表。

二、附表包括:1.暫收、暫付款項科目分户明細表;2.固定資產明細表;3.機構、人員情況報告表;4.業務量情況報告表;5.年終盤庫統計表;6.繳存款、利息差錯統計表。

三、決算説明書:決算説明書是對決算報表的文字説明。分為決算説明書和財務決算説明書兩部分。

(一)決算説明書是對本年度年終決算的總體説明,其內容應包括:

1.辦理年終決算中不能以數字説明的情況或問題;

2.本年度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3.對全行的資產、負債、經營狀況及資金流向等的分析。

(二)財務決算説明書是對本年度財務狀況的説明,其內容應包括:

1.本期財務收支及盈虧情況的説明;

2.對影響本期或下期財務收支情況的重要事項的説明及分析;

3.對本年度財務狀況中有關問題的解決意見。

第十五條 嚴格審查、核對會計決算報表的各項數據。重點審查:

一、基本報表本身各有關科目之間數據關係應核對相符。

二、基本報表與基本報表之間數據關係應核對相符。

三、基本報表與附表之間數據關係應核對相符。

四、附表與附表之間數據關係應核對相符。

五、要求軋差反映的共同類科目餘額應予軋差反映;要求雙方反映的共同類科目餘額不能軋差,並保證上下年度銜接。

第十六條 會計決算報表審查無誤後逐級彙總上報,省級以下機構上報時間由各分行確定。

第十七條 省級分行全轄彙總的會計決算報表及數據軟盤應於次年1月31日前上報總行。

第五章 國家金庫的年度決算工作

第十八條 認真辦理中央預算收入的整理與簽證工作。年度終了後,各支庫庫款報解整理期到次年1月10日。各支庫將經收處12月31日以前收納的庫款列入當年決算並按預算級次分別編制年度決算,與徵收機關對帳簽證後逐級上報。

第十九條 認真辦理中央經費限額支出年終簽證工作

一、中央經費限額年度預算的執行,核批、轉撥、繳回截止於12月25日,支用截止12月31日。

二、各分庫應督促開户行辦理簽證,將銀行支出數附簽證單與當地人民銀行清算。

三、“中央經費限額支出”數與會計科目的核對,應於1月10日前進行。

四、各分庫應根據上劃的簽證單,彙總編制“中央級行政事業經費限額支出數彙總表”。

第二十條 認真編制國家金庫決算報表。國家金庫決算報表包括:

一、中央預算收入年度決算表;

二、中央經費限額支出年度彙總表;

三、國家債券發行款項上劃年報表;

四、國家債券兑付款項上劃年報表;

五、地方金庫收支年報表及説明書;

六、預算收入退庫年報表及説明書;

七、國家金庫業務量、機構、人員情況報告表;

八、國家金庫中央預算收入決算説明書。

第二十一條 及時上報國家金庫決算報表

一、“中央預算收入年度決算表”、“中央經費限額支出年度彙總表”、“國家債券發行款項上劃年報表”、“國家債券兑付款項上劃年報表”、“國家金庫業務量、機構、人員情況報告表”、“國家金庫中央預算收入決算説明書”均應於次年1月31日前報送總庫;

二、“地方金庫收支年報表及説明書”、“預算收入退庫年報表及説明書”應於2月底前報送總庫。

第六章 外匯業務的年終決算

第二十二條 決算匯率及匯率折算方法

一、人民銀行決算匯率按中國銀行決算匯率執行。

二、日元、港幣兩種貨幣通過人民幣摺合成美元;其他外幣直接採用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外幣的匯價折算成美元。

三、實行外匯分帳核算的行,其各種貨幣彙總業務狀況報告表的編制順序應為:先將記帳外幣摺合成美元,編制“自由外匯業務狀況告表”;再將“自由外匯業務狀況報告表”按中國銀行決算匯率摺合成人民幣與“人民幣業務狀況報告表”合併編制“各種貨幣彙總業務狀況報告表”。

第二十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外匯年終決算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地分局的外匯年終決算報表,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各種年終決算報表格式認真填列(資產負債表項目及業務狀況報告表科目暫按外匯管理局現行項目及科目填列)報送同級人民銀行會計部門,報送時間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會計部門確定。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彙總的國家外匯儲備年終決算報表,必須於次年1月31日前報達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司(報表內容同一)。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從1995年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分行可根據轄內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