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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建檔案管理辦法

徐州市城建檔案管理辦法

徐州市城建檔案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城建檔案管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建檔案管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形成、管理、利用及其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城鄉建設和發展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不同載體形式的記錄資料。

第四條 城建檔案應當集中管理、分級保管、異地備份,並規範整理、完整保存、有效利用。

第五條 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城建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城建檔案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六條 城建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 從事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村鎮建設檔案室,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村鎮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

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設立檔案室並配備專(兼)職檔案人員,收集和管理本單位的城建檔案。

第二章 城建檔案的報送與接收

第八條 負有城建檔案移交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檔案:

(一)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築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4.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6.市容環境衞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檔案;

(二)城鄉地下建築物、構築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訊、電信、有線電視、工業等各類管線工程檔案,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範圍內的地下管線和隱蔽工程除外;

(三)城鄉建設各專業主管部門(包括城鄉規劃、建設、人防、房管、園林、風景名勝、市容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四)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認為具有保存價值的其他城鄉建設檔案。

前款所稱負有城建檔案移交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城鄉建設各專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形成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城建檔案應當報送原件,並按照國家規範要求以紙質、電子、聲像等形式報送。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在七日內補充完善。

第十一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不具備保管條件的,可以委託工程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保管。

被撤銷的單位所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建設工程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二條 移交的城建檔案符合要求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後,應當出具建設工程檔案接收的書面證明。

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

第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參與並指導本級人民政

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檔案的編制、整理工作,確保建設工程檔案准確、完整並及時歸檔。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地下管線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竣工圖、電子文件及聲像資料;

(二)標註城市座標及高程的地下管線竣工圖等測量成果。

住宅小區、廠區、校區以及機關單位區域內的地下管線工程,由建設單位彙總後與房屋建設工程檔案一併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城鄉建設各專業主管部門形成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在本單位保管使用滿五年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三章 城建檔案的保管與利用

第十七條 城建檔案館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用品和裝具。

第十八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其保管的城建檔案實施標準化、規範化管理,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採用光盤、磁盤及其他現代技術手段備份保存;

(二)電子、聲像檔案的存放,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備載體存放環境;

(三)對電子介質形式的城建檔案進行異地備份保存;

(四)建立城建檔案資料信息庫、目錄庫,彙編城建檔案綜合信息。

第十九條 利用城建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檔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

(二)尊重檔案移交人、捐贈人、寄存人的禁止或者限制利用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利用檔案,應當出示身份證件、單位公函等有效證明文件;

(四)不得勾抹、描摹、塗改、剪裁、抽取、損毀檔案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檔案完整性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對利用城建檔案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城建檔案複製件加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印章後,與檔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定期向社會公佈可以開放的檔案目錄,編制必要的檢索資料和參考資料。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範圍收取綜合服務費。

政府和社會公益性工程項目、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利用檔案資料,單位、個人查閲自己形成、移交、捐贈、寄存的檔案資料,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無償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捐贈、寄存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可以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利用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檔案信息及時導入城建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城建檔案信息的動態管理。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城建檔案信息平台,實現檔案信息共享,依法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受同級城建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的委託,依法查處違反城建檔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規定期限和範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報送虛假城建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按照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

分類規範的有關規定,給予懲戒。

第二十六條 查詢、利用城建檔案時,造成城建檔案破損、毀壞的,責令賠償損失,並根據檔案的價值和數量,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泄露城建檔案中涉及的國家祕密或造成檔案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鎮村建設檔案的形成、管理、利用及其監督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