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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禽類交易管理辦法

貴陽市禽類交易管理辦法

貴陽市禽類交易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禽類交易、屠宰行為,預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等疾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公共衞生安全,保護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三十一條,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為了規範禽類交易、屠宰行為,預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等疾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公共衞生安全,保護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禽類交易、屠宰及禽產品經營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禽類,包括雞、鴨、鵝、肉鴿、鵪鶉、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禽等供食用的禽類動物。

本辦法所稱活禽,指前款所列的活體禽類。

本辦法所稱禽產品,指活禽經屠宰、加工的鮮禽產品或凍禽產品。

第三條 本市禁止活禽交易區域:

(一)雲巖區、南明區、觀山湖區。

(二)花溪區所轄明珠社區、陽光社區、貴築社區、清溪社區、溪北社區、清浦社區、航天社區、航空社區、金欣社區、三江社區、小孟社區、金竹社區、瑞華社區、黃河社區、黔江社區、興隆社區、平橋社區、花孟社區;烏當區所轄新天社區、振新社區、創新社區、順新社區、高新社區;白雲區所轄大山洞社區、紅雲社區、白沙關社區、鋁興社區、豔山紅社區、豔山紅鎮;雙龍航空港經濟區所轄龍洞社區、見龍社區。

(三)雙龍航空港經濟區與南明區接壤的小碧村、雲關村、木頭村、柏楊樹村、羅吏村。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發展需要,調整禁止區域,並提前向社會進行公佈。

第四條 本市禁止活禽交易區域內活禽實行定點屠宰、白條禽上市。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全市活禽屠宰和禽產品經營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相關部門按下列規定履行管理職責:

工商行政部門負責活禽、白條禽經營者的登記註冊,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農業行政部門負責活禽定點屠宰行業規劃、設置及管理工作,負責牽頭開展非法活禽屠宰廠(場)的取締工作;動物衞生監督機構負責活禽屠宰行業及禽類交易市場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

食品藥品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活禽、白條禽及禽產品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行政部門負責活禽批發市場規劃設置,推進禽類產品冷鏈流通體系建設工作。

城管(綜合執法)行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在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或者擅自佔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活禽及禽產品行為。

衞生、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活禽交易、屠宰及禽產品經營等相關活動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活禽交易、屠宰及禽產品經營等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對疫病的監測及評估,可以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暫停活禽交易。暫停交易的時間和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發布公告。

縣(市)人民政府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暫停活禽交易措施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發佈通告。

暫停活禽交易期間,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應當停止活禽交易。

第七條 活禽批發市場的設置,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專業市場規劃實施。活禽批發市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場內設置管理區、交易區、廢棄物處理區,各區相對獨立;

(二)水禽交易區和旱禽交易區分隔設置;

(三)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排污系統應符合環保要求;

(四)配備焚燒爐等無害化處理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進出活禽批發市場交易的活禽,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第九條 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動物衞生監督機構向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活禽批發市場派駐官方獸醫,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開展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

第十條 活禽批發市場在其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衞生、消毒、無害化處理、定期休市和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並予以公示;

(二)每日組織對活禽交易場所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收集廢棄物和死亡禽類,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建立活禽經營管理檔案,查驗並留存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信息追溯憑證,留存期限不少於六個月;

(四)建立從業人員管理檔案,並開展健康防護培訓,落實衞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五)制定禽流感等疫病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突發大量迅速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症狀的,立即依法向農業行政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六)活禽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禽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出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活禽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按照有關程序規定依法辦理手續。定點活禽屠宰廠(場)在其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禽類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查驗動物檢疫證明,如實記錄查驗結果;

(二)建立禽類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如實記錄屠宰禽類來源、流向、品質檢驗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三)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進行屠宰;

(四)建立定期環境消毒制度,做好消毒記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屠宰、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類。對經檢疫不合格的活禽要依法開展無害化處理。

第十三條 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制度,按照國家要求和行業標準開展肉品品質檢驗,檢驗合格發放檢驗合格證明。

鼓勵定點屠宰廠(場)通過二維碼等信息技術開展質量安全追溯,記錄生產、檢疫、檢驗及流通環節信息。

第十四條 經定點屠宰廠(場)提供的白條禽及禽產品,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方可出場。檢疫檢驗不合格禽產品不得出場。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屠宰廠(場)、屠宰攤點,不得為非法屠宰活禽經營活動提供場所、屠宰工具、運輸工具或者倉儲設備。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三條明確的禁止區域內,禽產品經營者不得開展活禽交易及屠宰經營活動,禽產品全部實施冷鏈配送、冷鮮銷售。

第十七條禽產品經營場所應當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仿蠅、防鼠、防蟲、防滲水和配備有清洗消毒的設施設備。與禽產品表面接觸的設備和工具應當無毒、無害、無異味,耐腐蝕。

第十八條 禁止區域內農貿市場、超市開辦者在其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活禽入場交易;

(二)設置禽產品銷售區域,實行區域分開,不得和熟食、麪點等直接入口食品區域混雜;

(三)建立禽產品監督管理制度,開展禽產品巡查,附有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禽產品方可入場銷售;

(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禽產品市場的監督管理及防疫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禽產品經營者在其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冷藏設施,保證生鮮禽產品銷售過程處於產品所需的低温環境;

(二)採購有資質的禽類定點屠宰廠(場)出產的合格禽產品,建立進貨查驗、台賬登記制度;

(三)銷售的禽產品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和禽類屠宰廠(場)統一追溯標識;

(四)不得銷售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等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禽產品。

第二十條禁止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個人不得采購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生鮮禽產品加工銷售,不得采購活禽進行飼養加工銷售。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台賬登記制度,並留存相關憑證。

第二十一條 禁止區域外禽類經營活動的管理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分別由縣級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擅自設立屠宰廠(場)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對市場開辦方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對市場開辦方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經營者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處罰。對採購未經檢驗檢疫或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生鮮禽產品加工銷售的,可以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採購活禽進行飼養加工銷售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及城市管理規定,在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擅自擺攤設點進行活禽交易或者宰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執法工作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