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規劃管理辦法是什麼?
在當代這個高速發展的社會裏,土地對於所有人來説都是最珍貴的財富,永遠不會失去價值的財富。城市經濟的發展迅速,人們可以決定是將城市土地使用權轉讓還是出讓,在此小編就為大家收集一些有關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面的資料,方便大家理解。
一、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是?
為了加強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實施,科學、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並遵守本辦法。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的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的指導工作。
直轄市、市和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投放量應當與城市土地資源、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相適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應當與建設項目相結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根據城市規劃實施的步驟和要求,編制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和計劃,包括地塊數量、用地面積、地塊位置、出讓步驟等,保證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有規劃、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
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
出讓的地塊,必須具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包括:地塊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停車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須配置的公共設施、工程設施,建築界線,開發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圖應當包括:地塊區位和現狀,地塊座標、標高,道路紅線座標、標高,出入口位置,建築界線以及地塊周圍地區環境與基礎設施條件。
通過出讓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再轉讓時,受讓方應當遵守原出讓合同附具的規劃設計條件,並由受讓方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受讓方如需改變原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受讓方在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外為公眾提供公共使用空間或設施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給予適當提高容積率的補償。
受讓方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變更規劃設計條件而獲得的收益,應當按規定比例上交城市政府。
城市的土地可以用“寸土寸金”來形容,所以擁有城市土地使用權的人就掌握了主動權。而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就是城市中很頻繁的一種商業活動,既然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那就得按規矩來,否則經濟秩序就會遭受到破壞,所以城市中出現城市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情況,我們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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