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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

瀋陽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

瀋陽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維護直管公房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分為總則、房屋所有權登記、使用管理、房屋修繕、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六章三十條。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維護直管公房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國有土地上,所有權歸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產主管部門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直管公房的使用、修繕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是本市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部門。市公有房屋管理機構負責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房產主管部門和市房產主管部門委託的企業(以下統稱管理單位)負責直管公房的資產監護、經營、使用和修繕等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城建、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五條 直管公房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直管公房所有權進行登記。

第六條 直管公房所有權變更、滅失(徵收除外)的,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在六十日內辦理登記。

第七條 直管公房所有權可以有償轉讓,不得無償劃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出售直管公房非住宅所有權,應當經市房產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向承租人出售。

出售執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權,應當按照本市公房出售的相關規定執行;出售其他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權,應當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向承租人出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條 直管公房可以依法出租。承租人承租直管公房時,應當與市房產主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承租人應當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的,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直管公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產主管部門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一)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

(二)連續拖欠租金六個月以上的;

(三)擅自轉租、轉借、調換、轉兑房屋的;

(四)擅自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聯營的;

(五)擅自轉讓房屋使用權的;

(六)擅自拆除、翻建、改建、擴建房屋的;

(七)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直管公房住宅(公開招租的除外)執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

直管公房非住宅執行市場租金標準。市場租金標準由市房產主管部門通過招標選定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每三年調整一次。

第十二條 出租空置的直管公房,應當經市房產主管部門審核後,由管理單位按照房屋租賃評估價格公開招租。

第十三條直管公房租金收支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直管公房登記、管理、評估、鑑定、修繕、補償和房屋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採暖費等費用從租金收入中支付,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直管公房經房屋技術檢測部門鑑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承租人遷出,並暫時免收租金。承租人接到通知後不及時遷出,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第十五條 直管公房承租人翻建、擴建直管公房的,應當徵得市房產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直管公房住宅(公開招租的除外)承租代表人變更的,其他承租人、同地址户籍成員,應當到管理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內部調整變更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的,應當向市房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撥用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免交租金,由其承擔維修責任和安全責任。承租人轉為非公益性單位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按照標準收取租金。

第十八條 直管公房依法列入徵收範圍的,徵收人應當與產權人、承租人共同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直管公房管理信息系統。

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直管公房檔案,納入信息系統,並永久保存;管理權變更的,直管公房檔案應當隨管理權一併移交。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二十條 直管公房管理單位應當對房屋及其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修,確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第二十一條 直管公房翻修工程項目、專項治理工程項目由市房產主管部門會同質監、消防等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確定。

直管公房大中修工程項目由管理單位申報,並會同市房產主管部門共同勘查確定。

直管公房應急工程項目由住户或者住户代表、居民委員會、管理單位等有關部門核准確定。

直管公房小修養護工程項目由管理單位確定。

第二十二條 直管公房翻修工程、大中修工程、應急工程、專項治理工程實行招標、監理和質量保修制度,工程竣工後由市房產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直管公房小修養護工程項目由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完工後,進户門內的項目由住户確認,進户門外的項目由居民委員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直管公房修繕工程涉及小區內道路挖掘的,由施工單位負責按照原標準修復。涉及市政道路挖掘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直管公房管理單位在修繕直管公房時,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承租人自行安裝的裝飾裝修材料或者設施設備影響房屋修繕的,應當由承租人自行處理。因承租人未自行處理而造成其裝飾裝修材料和設施設備損壞的,直管公房管理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管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修繕時,承租人和相鄰權利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因拒絕或者阻撓造成損失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造成直管公房損失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管理單位未建立直管公房管理檔案和台賬,造成檔案資料丟失、損毀或者數據不準確,擅自更改檔案資料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管理單位未對房屋進行勘查、維修養護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因維修養護不當造成房屋安全隱患或者事故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從事直管公房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市區、縣(市)直管公房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