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取保候審是什麼意思還會判刑嗎?
一、取保候審是什麼意思還會判刑嗎?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説,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後是否還會判刑要根據是否存在實際的違法事實而定,取保候審僅僅是一種臨時性的刑事強制措施,並不意味着案件的最終結果。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經歷了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而在這三個階段的任何辦案機關均有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權利。因為是臨時性的刑事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不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人身權利,更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並不意味着案件會撤銷、不訴,甚至有可能到後一個階段仍然會予以逮捕。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應當有僥倖心理,仍需要繼續配合訴訟,或尋求辯護律師的幫助。最終等待終局性的法律程序。
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取保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決定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提出沒收保證金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意見後五日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
重新交納保證金的程序適用本規則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提出保證人的程序適用本規則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繼續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時間應當累計計算。
對犯罪嫌疑人決定監視居住的,應當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並告知犯罪嫌疑人。
在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後雖然可以暫時的解除限制,並獲得自由,但取保只是一種司法強制措施,所以司法機關在取保後也要進行調查取證,發現違法事實成立的就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的判刑是根據違法事實的後果和有關罪名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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