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方名下房屋親屬主張購買時其有出資要求共有糾紛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吳某峯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坐落於北京市豐台區W號房屋系吳某峯與第三人共同所有;2.訴訟費用由吳某鑫承擔。
吳某峯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1.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交的在與第三人王某霞2021年4月12日的錄音,以及第三人吳某輝2019年寫給上訴人的親筆信,均可證明上訴人出資購買涉案房屋的這一事實。2003年8月,上訴人和第三人共同出資人民幣369178元購買坐落在北京市豐台區W號房屋,其中由上訴人支付首付款人民幣20000元,並償還了10個月的銀行貸款人民幣15939.2元(每月償還人民幣1593.92元)。
上訴人基於與第三人系父母子女的親屬關係,故完全聽從父母的安排,將案涉房屋登記於被上訴人(繫上訴人的弟弟)的名下,被上訴人就該案涉房屋購房款分文未出。
2.原審案件的查實均不符合事實。吳某輝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從未明示或認為該2021年4月12日的錄音系截取的。吳某輝、王某霞從未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説“在購房的時侯,向吳某峯表明案涉房屋系買給吳某鑫”這一説詞。吳某輝從未對自己所寫的親筆信不認可,僅是認為2019年8月21日的親筆信為遺囑。王某霞曾在2021年11月1日的開庭中表示“上訴人曾可能給過我生活費,但絕對沒有給我拿錢買過房”。不知為什麼查明的事實卻忽略不記。
本案中,對業已查明的王某霞2021年4月12日的錄音,以及吳某輝2019年8月21日寫給上訴人的親筆信,均能證明上訴人出資購買涉案房屋的這一事實,卻在案件中輕描淡寫,並以行為人否認而認定上訴人依此要求確認案涉房屋所有權的主張亦無法律依據。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而不能完全以行為人的否認來認定。
吳某鑫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吳某峯的上訴請求。
吳某輝、王某霞述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吳某峯的上訴請求。
法院查明
吳某輝與王某霞系夫妻關係,吳某峯、吳某鑫系二人之子。2003年,吳某鑫(買受人)與北京C公司(出賣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北京市豐台區W號房屋,房款結算價格為369830元。2006年4月29日,案涉房屋的所有權證下發,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吳某鑫,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2021年,吳某鑫以房屋產權證遺失為由,申請補領案涉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案涉房屋原由吳某輝、王某霞居住,現由吳某峯居住使用。原房屋產權證書在吳某峯處保管。對於房屋的其他手續,各方均稱在案涉房屋的保險櫃裏。
現吳某峯以其與吳某鑫、吳某輝、王某霞協商,由吳某峯與吳某輝、王某霞共同出資購買案涉房屋(其中吳某峯出資首付款20000元、貸款15939.2元,剩餘房款由吳某輝、王某霞支付),房屋登記在吳某鑫名下,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係為由,主張案涉房屋應為吳某峯與吳某輝、王某霞共同所有。
為此,吳某峯向法院提交吳某峯與王某霞於2021年4月12日的錄音一段、吳某輝於2019年8月21日寫給吳某峯的親筆信,證明吳某峯對案涉房屋的出資情況,以及家庭內部對於案涉房屋的分配意見。吳某鑫不認可錄音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吳某輝、王某霞認為錄音系截取的,其曾向吳某峯表示案涉房屋系買給吳某鑫的,吳某峯亦未在購買案涉房屋過程中出資。
吳某鑫、吳某輝、王某霞不認可上述吳某輝的親筆信,認為此信件為吳某輝單方面出具的方案,後來也未與吳某峯就具體方案達成一致。
對於購房過程,吳某峯稱案涉房屋的選購系吳某輝、王某霞決定的,購房合同系吳某輝、王某霞簽訂的,首付款中的20000元系吳某峯與吳某輝、王某霞一起現金支付的,後續15939.2元貸款是吳某峯連續十個月每月以現金方式支付給吳某輝、王某霞,由吳某輝、王某霞交納的。吳某輝、王某霞不認可吳某峯的陳述,稱購房全過程是其與吳某鑫共同完成的,吳某峯從未出現過,亦未曾出資。
法院認為,本案中,首先,吳某峯主張其與吳某輝、王某霞共同出資,並與吳某鑫達成借名合意,購買案涉房屋,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但其並未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出資的事實、其與吳某鑫、吳某輝、王某霞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故法院對吳某峯主張借名買房合同關係的意見不予採納。
其次,即便吳某峯與吳某鑫、吳某輝、王某霞之間構成借名買賣合同關係,現吳某峯依此要求確認案涉房屋所有權的主張亦無法律依據。因此,法院對吳某峯要求確認案涉房屋由其與吳某輝、王某霞共同所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駁回吳某峯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吳某峯稱其向父母一次性給付現金20000元及連續十個月每月以現金方式支付共計15939.2元,據此主張其與吳某輝、王某霞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系借名買房,並請求確認其對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權利。
吳某鑫、吳某輝、王某霞均不認可上述錢款系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及償還貸款,亦不認可存在共同出資買房的事實。現涉案房屋登記在吳某鑫名下,吳某輝、王某霞均表示其出資係為吳某鑫購買房屋。基於本案各方之間的家庭關係,即便吳某峯在購房涉案房屋時向吳某輝、王某霞提供了部分資金,亦無法證明其與吳某鑫、吳某輝、王某霞之間達成了借名買房的合意。
吳某峯主張其與吳某鑫、吳某輝、王某霞之間構成借名買賣合同關係並請求確認對涉案房屋共同所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判決駁回吳某峯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
企業法人限制高消費最新政策,可以解除
企業法人限制高消費最新政策可以解除一、企業法人限制高消費多久解除?沒有具體的解除時間的規定的。一般情況下,滿足下列兩種情形可以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被執行人的限制高消費令:1、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2、被執行人履...
-
患病後因未“開胸”治療被保險公司拒賠
法院:保險條款排除了被保險人對治療方式的選擇權,認定無效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郭燕陳巨瀾田一夫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後,患病住院治療,因為沒有“開胸”手術,竟遭保險公司拒賠。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保險公司償付被保險人41萬元。2...
-
失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能否凍結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户?
失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能否凍結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户?失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能否凍結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户?看最高法説!閲讀提示如果失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能否凍結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户呢?關於這個問題看最高院是怎樣回覆的?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發佈了《關於限...
-
業主違停遭物業鎖車,車輛損壞之責如何劃分?
淮南田家庵區法院:物業公司行為超出管理權限,應承擔八成賠償責任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周瑞平劉克永業主的車位被佔,就把自己的車輛臨時停在小區廣場出入口,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經電話通知,業主仍不挪車,物業便用鎖車器鎖住車輪,導致車輛受損。近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
相關文章
- 承租房屋房改時親屬出資登記己方名下其起訴共同所有法院如何判
- 房產糾紛律師——出資購買經濟適用房登記親屬名下起訴要求過户糾紛
- 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出具協議主張由其出資購買其他繼承人不認可糾紛
- 北京遺產律師——父親名下房屋購買時子女有出資能否要求與老人共有
- 購房時親屬配偶有出資後親屬離婚其配偶主張借名買房要求過户糾紛
- 北京房屋糾紛——父母名下房屋老人去世後部分子女主張其出資購買其他子女不認可糾紛
- 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張其出資其他繼承人要求分割糾紛
- 房產糾紛律師——親屬出資房屋登記己方名下其起訴要求確認借名買房糾紛
- 父親單位房改部分子女主張其出資折算父親工齡房屋登記老人名下歸屬糾紛
- 房產糾紛律師——夫妻離婚時房屋一方主張為其親屬借名買房對方不認可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