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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居住己方房屋不願搬家糾紛


親屬居住己方房屋不願搬家糾紛

原告訴稱

金某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將原告所有的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騰空並返還原告;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齊某勝系我丈夫齊某坤的弟弟。2003年6月20日,原告購買了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支付首付款29768元,向銀行貸款119000元,原告讓被告暫時居住於此。2003年8月至今被告在此居住18年,現原告住房困難,要求被告返還房屋未果,故訴至法院。不同意被告的反訴請求。

 

被告辯稱

齊某勝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房屋是我購買的,實際屬於借名買房,我委託金某鵬辦理房屋買賣,房屋購買、房屋貸款均系由金某鵬辦理,房屋首付款是以我工資支付的,房屋貸款也是我的工資支付的。房屋交付後我即裝修居住至今,2007年我給付原告8萬元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反訴要求原告將房屋過户至齊某勝名下。

 

法院查明

2003年6月20日,金某鵬與北京市房山區某單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位於房山區一號房產,金某鵬支付房屋首付款29768元,金某鵬某銀行貸款119000元。該房屋登記在金某鵬名下。2003年,房屋交付後,齊某勝將房屋裝修後居住至今。

 

裁判結果

一、齊某勝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將位於房山區一號房屋騰退並返還給金某鵬

二、駁回齊某勝的反訴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實的責任,如提供不出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則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房山區一號房產登記在金某鵬名下,有金某鵬提供的房產證書證實,購買房產時向銀行貸款119000元,有金某鵬提供的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證實,足以證實該房產屬於金某鵬合法登記財產,齊某勝長期居住使用房產,現金某鵬持房屋產權證要求齊某勝騰退並返還房屋,法院應予支持;

齊某勝主張上述房產系借名買房,主張房屋首付款、房屋貸款均系齊某勝支付,但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故法院不予認定,齊某勝反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