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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違停遭物業鎖車,車輛損壞之責如何劃分?

淮南田家庵區法院:物業公司行為超出管理權限,應承擔八成賠償責任

業主違停遭物業鎖車,車輛損壞之責如何劃分?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周瑞平 劉克永

業主的車位被佔,就把自己的車輛臨時停在小區廣場出入口,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經電話通知,業主仍不挪車,物業便用鎖車器鎖住車輪,導致車輛受損。近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判決,物業公司承擔80%賠償責任。

2022年11月1日傍晚,淮南市某小區業主許某將其轎車停放在小區廣場出入口後離開。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發現許某違停情況後,隨即電話聯繫許某要求其儘快挪車。許某表示,自己的車位被他人佔用,需要臨時停放。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在數分鐘後再次電話聯繫許某要求其挪車。見許某沒有挪車,該工作人員就用鎖車器鎖住許某的轎車車輪,但未將鎖車行為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告知許某。不久,許某發動車輛準備駛離,因不知車輪被鎖住,導致轎車損壞。許某將轎車送至汽修廠進行維修,經結算維修費為1.85萬元。許某要求物業公司賠償,遭拒後提起訴訟。

庭審時,物業公司聲稱,工作人員在車門處粘貼了鎖車通知,但是沒有拍照留存,無法拿出粘貼鎖車通知的證據。

法院審理後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據物業合同有權對小區公共部位進行管理,但應當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不能侵犯公民的財產權益。物業公司擅自將許某的轎車車輪鎖住即產生潛在危險,物業公司理應對此給予充分告知、提醒,避免損害發生。然而,物業公司在鎖住車輪後未作出明顯標識提醒,致使許某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啟動車輛受損,物業公司的行為已超出物業管理權限,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許某在小區公共場所違章停車,在車輛起步前未按照安全駕駛規範檢查車輛,對損失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結合糾紛的起因、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應對許某的合理損失1.85萬元承擔80%賠償責任,即賠償許某損失1.48萬元,許某自己承擔20%責任。

宣判後,雙方均服判。

■法官提醒

由於小區車位規劃不足和私家車數量快速增加等原因,“停車難”問題在許多城市日益凸顯。小區是所有業主共同的家園,物業作為管理者應提高法治意識,運用科學、合法的管理手段有效管理好小區的秩序,提供合格的物業服務;業主亦應自覺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合理合法的管理,相互理解支持,共同創建良好和諧的小區居住環境。如果發生和此案類似的違約或侵權行為時,物業和業主應及時固定證據,保存相關事實材料,進行協商處理。當然也可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不能私自採取過激甚至違法方式處理,以免盲目行事致使自己由受害人變為侵權人,也避免將小糾紛擴展成大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