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分居兩年自動離婚”的傳説純屬謠言
律師隨筆3.04W
有時候經常會接到一些當事人的諮詢:我和我老公/老婆感情不和分居已經超過兩年了,是不是可以視為自動離婚了?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據上述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法院應准予離婚。但需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在實踐中,單純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予以證明,雙方各執一詞,可能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從而不能適用“雙方分居兩年以上准予離婚”的規則。因此,處於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一、分牀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受到經濟條件限制,大多數的夫妻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後,同房不同牀,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法院對此分居主張一般不予採信。
二、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以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而不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屬於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應當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或其他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三、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 一方在外居住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2. 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最好是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3. 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文書”等,並且保留郵寄憑證,以便準確計算夫妻分居時間;4. 雙方來往的能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書信、電子郵件等;5. 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共同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屬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四、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是否自動解除?
分居(別居)滿2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未經過法定離婚程序,雙方的婚姻關係仍然存續,此時如果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離婚訴訟欲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除了蒐集分居滿兩年的證據之外,還要注意蒐集夫妻雙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證據,後一種證明往往較難。因為法律規定適用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判決離婚時,法院應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此規定的原因在於:工作、學習及住房的客觀困難等原因導致夫妻分居的事實並不意味着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決離婚時僅強調分居的客觀事實,而不審查夫妻分居的主觀因素,則有違立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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