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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與酒店的侵權責任劃分規定是什麼?

一、旅行社與酒店的侵權責任劃分規定是什麼?

旅行社與酒店的侵權責任劃分規定是什麼?

遊客在旅遊過程中出現人身傷亡事故時,遊客或其近親屬可以追究旅行社的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旅行社應當對遊客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從事社會活動的人,如果該活動具有損害他人的危險,行為人就負有防止他人遭受損害的義務。在判斷旅行社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時,具體的判斷標準可以是:

第一,法定標準,即旅行社是否盡到了法律要求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二,合同標準,即旅行社是否盡到了合同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即旅行社是否盡到了同等情況下,具有相當知識經驗的人所應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四,特別標準,即旅行社是否盡到了針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羣體所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

對於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法律採取全部賠償的原則,即侵權人應當賠償因其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既包括財產損失,也包括非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

二、侵權責任中公平分擔損失有哪些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意味着行為人不能進行有目的、有意識的民事活動,因此不能認為他們的行為有過錯,當監護人盡到了監護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仍給他人造成損害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監護人分擔損失。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沒有過錯,但造成他人損害。比如:出租車司機不知道自己患有疾病,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突發心臟病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對於受害人超出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的損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出租車司機分擔損失。

3、具體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擔損失。比如建築物內拋出一煙灰缸砸破樓下路人的頭,找不到行為人,為了減輕受害人的損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受害人補償。

4、因意外情況造成損害。

5、為對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進行活動過程中受到損害。

由於旅行社的過失出意外,旅行社要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侵害了他人的權利,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由監護人分擔侵權責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失去控制的情況下,有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