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中的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一)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指任何人因自身的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換言之,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無過錯,則無責任。
以過錯歸責侵權案件,由受害人舉證證明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2、自己遭受了可救濟的損害;
3、行為與損害具有因果關係;
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
(二)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指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均須為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此即無過錯責任原則之規定。
對無過錯責任應作如下理解:
1、不以過錯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
2、以下為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10)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
(11)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三)公平責任
1、公平責任的概念。
公平責任原則,指對損害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又不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如果不適當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將有違公平原則,而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確定由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後果的原則。公平責任中的“責任”已經不是法律責任,不具有譴責性與懲罰性,本質上是一種法定補償義務。
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目的不在於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在於以其特有的模糊性來消解當事人之間的權利邊界,進而起到劫富濟貧、扶危濟困,穩定社會的作用。因而,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旨在實現矯正正義不同,公平責任原則旨在實現分配正義。
2、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
(2)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3)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不適用公平責任將導致顯失公平的後果。
侵權行為的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返還、賠償、恢復原狀、道歉等等責任。如果對侵權責任進行劃分,那麼將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以及公平責任三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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