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死亡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是什麼?
一、醉酒死亡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現在已經失效了,最新的規定是《民法典》,其中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在以下情況下,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 因飲酒誘發疾病、傷殘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飲酒,在因喝酒的情況下引發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情況發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疾病的,勸酒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根據公平責任原則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即勸酒者無論是否知道對方不能喝酒,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前者須承擔較大責任。
2、 強迫性勸酒
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言語要挾、諷刺對方、強迫灌酒等,對於造成損害結果的,勸酒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 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
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情況下,一旦發生損害結果,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減輕或免責。但同飲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語無倫次、神志不清情況下,同飲者應勸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夠進行勸阻時卻沒有勸阻導致意外發生的話,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4、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果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此時同飲者負有一定監護義務,如果同飲者沒有將醉酒者送到醫院或讓其到達有人照顧的場所(如家中),此時如果發生意外,則同飲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二、侵權糾紛管轄法院是哪裏?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對侵權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侵權糾紛管轄做了很多規定,重點有:
1.侵權行為地的確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2.產品質量糾紛的管轄。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名譽權案件管轄的確定。名譽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法典》中規定如果是當事人在同飲者的勸誡下飲酒死亡的,共同飲酒的人需要承擔共同的賠償責任。同時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一般是侵權責任發生的地方人民法院或者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時候應該先要提交侵權訴訟申請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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