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與侵權責任區分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與侵權責任區分規定是什麼?
合同方面的歸就那個則原則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採用過錯責任,僅產品、危險、環境污染、相鄰關係等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訟理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以侵權責任為訴訟理由的,則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另外,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以存在損害後果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而違約行為和違約責任,與此不同,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構成要件外,其餘均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其構成要件。
二、合同與侵權責任其他的區別有哪些?
1、在賠償範圍上
合同違約責任的損失賠償額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我國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損失。而在侵權責任中,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賠償範圍可擴大到死者所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2、在責任方式上
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而合同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3、在免責條件上
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4、在對第三人的責任中有所不同
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人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使他人受損害的後果負責。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侵權責任的產生是因為相關的人員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承擔責任。合同責任的產生,是因為雙方當事人關於某項事項達成一致,但是其中一方違反約定,所以兩者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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