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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侵權責任劃分規定是什麼?

一、按份侵權責任劃分規定是什麼?

按份侵權責任劃分規定是什麼?

按份侵權責任劃分規定是侵權人應當是按照侵權的份額承擔侵權責任。 雖然損害結果是由於多個加害人造成的,但是多個加害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故意和過失,而是在互相沒有串通、互不知情的情況下各自獨立實施了侵權行為,他們各自所實施的行為由於某種偶然的因素結合起來,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各人自掃門前雪”,加害人各自承擔自己的責任即可。

應當承擔按份責任的,數個加害人應當按照其行為的原因力(主要是在多個加害人之間進行衡量,比較多個加害人所實施的行為對造成損害結果的“貢獻”大小,所實施的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起到主要作用或決定性作用的,應當承擔較多的賠償份額)和過錯比例(主要是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進行衡量,如果被害人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相當減輕加害人的責任),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份額來承擔侵權責任,其承擔相應的份額後,有權拒絕超過其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的賠償請求。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應掌握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的區分標準,應掌握作為侵權和不作為侵權的區分標準,應特別掌握共同侵權的情況:

(1)加害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

(2)加害人之間雖無共同意思聯絡,但其行為造成的損害具有不可分性;

(3)教唆人和實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損害。共同侵權要求侵權人均存在過錯,無意行為不構成共同侵權。應注意區分共同侵權和單獨侵權:共同侵權人負連帶責任;單獨侵權負自己責任。

二、侵權行為的特徵是什麼?

(1)侵權行為是一種單方實施的事實行為。

侵權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 此,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2)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3)侵權行為是加害於他人的行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 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為法保護的範圍。

(4)侵權行為是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根據。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 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的產生是需要存在着侵權的行為以及侵權的後果,當然承擔侵權責任是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則來進行劃分的,比如説我們國家存在着按份侵權責任承擔,這個時候只需要對自己的份額承擔起賠償責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