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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新規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新規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新規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新規規定是按照接受訴訟的法院,上一年度的城鎮或者是農村的收入狀況來確定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普遍的以户籍為準,城鎮户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户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説有問題,但這是規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採取的是“繼承喪失説”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沒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户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户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户籍的人並無什麼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

二、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計算方法

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 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餘命,但又不完全是餘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説”,並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 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週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2) 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週歲以下為20年(含);60週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3) 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在現實生活當中,死亡賠償金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下都是由當地的受訴法院來決定,當然這個受訴法院也是與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所進行的,通常情況下。如果是上一年度的居民收入狀況比較好的話,它的死亡賠償金也會比較高,還有就是跟年齡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