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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怎麼分配,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及處罰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怎麼分配?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及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權利主體的確定

鑑於《人身賠償解釋》採“繼承喪失説”理論,對於死亡賠償金之權利主體的確定,可參照《繼承法》的相關原則在近親屬之間進行分配。其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當死者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則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權利人在其之間進行分配;如果死者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作為權利人進行分配。

(二)分配原則的確定

儘管《人身賠償解釋》採“繼承喪失説”理論,但死亡賠償金並不等於遺產,其分配的原則也必與遺產不同。根據《人身賠償解釋》中的精神,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餘命年歲內收入“逸失”的賠償,其性質屬於財產性質的賠償,對此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權利主體對死者的經濟依賴程度和生活關聯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如果在同一順序中存有未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其他近親屬,則其不能對此要求進行分割,但其可以通過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被扶人生活費等方式來獲得賠償。


二、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本條規定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人只要從事對機動車船駕駛的,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當然實際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包括從事公路交通運輸、水上交通運輸的人員,如車輛、船舶的駕駛員、車長、船長等,以及對上述交通運輸的正常、安全運行負有職責的其他有關人員。因本章已對航空人員、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鐵路運營安全事故作了專門的規定,所以本條不再包括上述兩種人。

2.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過失。如果行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則應按其他有關條款定罪量刑,不能適用本條。

3.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也就是説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各種規定。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管理辦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鐵路道口通行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海運、船運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4.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能構成本罪。這一點是區分交通肇事罪與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標準,如果行為人違反有關交通法規的過失行為沒造成上述危害後果的,就不構成犯罪,應按交通事故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刑法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檔刑,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以及在社會中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等情況;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是指在出現交通事故後,被害人受傷嚴重但並未死亡,如搶救及時可以挽救生命,但由於行為人不採取積極救護措施,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行為。

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已死亡,行為人逃逸的,不適用這一檔刑處罰,應適用對交通肇事後逃逸所規定的刑罰處罰。交通肇事後逃逸以及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都要基於“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基礎之上。行為人交通肇事未造成上述嚴重後果而逃逸的,可作為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