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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有什麼規定,如何賠?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有什麼規定,如何賠?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死亡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造成他人死亡的,要承擔死亡賠償金,那麼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有什麼規定,怎麼賠?死亡賠償標準是什麼?詳情請看下文。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有什麼規定?

傳統上有“撫養喪失説”和“繼承喪失説”兩種理論。“撫養喪失説”認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此喪失了生活資源的供給來源,受有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對該項損害予以賠償。但在很多情況下,受害人並沒有需要撫養的近親屬,為平衡利益,法律規定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損害,侵權責任人亦應當賠償。我國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佈施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基本上採納了這一理論,將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失。“繼承喪失説”認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餘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給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體造成了應得財產的損失。因此,死亡賠償金應當是一種物質損失。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範圍,其將死亡賠償金也列入賠償的範圍之列,也就是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地位。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怎麼確定?

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人支付給交通事故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定額化的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下面由小編詳細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一個民事權利主體生命權的喪失(死亡)作出的賠償。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而生命權則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因此,死亡賠償金實質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為給付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