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時間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非全日制用工時間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在同一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以工作時間的長短作為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標準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但國際勞工組織和各國對具體時間的規定不盡相同。國際勞工組織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是:低於法定或集體合同規定的工作時間的就業形式。
我國勞動合同法界定非全日制用工採用每週工作時間結合周工作時間的標準,即一般平均每日不超過四小時,同時每週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同一單位中,如果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但每週累計工作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將構成一般勞動關係,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關係;如果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超過了四小時,即使每週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也將構成一般的勞動關係,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關係。
二、具體情況
這裏的工作時間應理解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業務的需要偶爾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凡超出約定工作時間以外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工資。
為體現全日制用工的特點,禁止用人單位長期要求勞動者加班。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將非全日制用工界定為“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五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三十小時的用工形式”。應該説勞動合同法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借鑑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意見》的規定,但在時間標準上要比《意見》中的標準嚴格,分別縮短了一小時和六小時。與各國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相比,勞動合同法確定的標準也是較嚴格的。這可以看出我國立法者對非全日制用工這個新事物首先是承認了,但比較謹慎,為防止為全日制用工對全日制用工造成衝擊,因此規定的條件比較嚴格。
對於非全日制用工的時間規定,是國家在法律層面出台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的時間來進行勞務工作,另外還需要對勞動工作的時間規定進行合法的處理,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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