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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攤販請的僱工是否勞動關係?

無證攤販請的僱工是否勞動關係?

個體工商户與其僱員之間的勞動合同法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導僱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户,個體經濟組織與其僱用的人員之間形成勞動關係,雙方之間的關係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既然個體工商户與其僱員之間的關係屬於勞動關係,那麼個體工商户就應當按照勞動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為員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當然也包括工傷保險;所以,工傷保險條例也明確規定,有僱工的個體户應當參加工傷保險;明確了個體工商户的僱工也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可以看出,雖然人們在上稱個體工商户與其僱用的人員之間是僱主與僱員之間的關係,但實際上他們之間的關係受勞動法相關法律的調整;個體工商户也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而其僱員屬於勞動者,如果發生工傷,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勞動法》中的個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指經過登記的,僱工在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户,而高某系未經登記的個體工商户,顯然不屬於《勞動法》規定的用工主體。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涉及到勞動合同的內容,首先用人單位需要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來進行使用,如果雙方之間的關係沒有向《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履行,那麼國家也會當相關個體户來進行管理,並且責令其按照規定處理好勞動關係,以此來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標籤:勞動 僱工 攤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