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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未提前三天直接走可不可以

試用期員工未提前三天直接走可不可以

一、試用期員工未提前三天直接走可不可以

試用期員工未提前三天直接走是不可以的,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沒有提前的3天算曠工,曠工3天算自動離職。但是工資公司會扣除一部分,而且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勞動者還應當賠償其招聘費等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二、試用期辭職公司不讓走該怎麼辦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間只要提前三日通知了公司,並把手頭工作都交接好了,就可以離職了,公司也應該支付試用期應得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公司不讓不辭,不支付試用期間應得的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提出勞動仲裁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要離職的話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離職未提前告知用人單位的話,那就屬於違法行為了,用人單位因此有遭受損失的,可以要求員工對此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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