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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沒簽合同只做了2天可以直接走人嗎

試用期沒簽合同只做了2天可以直接走人嗎
律師解析:不可以直接走人。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或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一致後可以辦理離職手續。如果是正式員工,則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無論是試用期員工還是正式員工,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