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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要工資直接走人可以嗎

一、試用期不要工資直接走人可以嗎

試用期不要工資直接走人可以嗎

不可以,試用期不要工資直接走不符合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定流程。勞動者在試用期離職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且試用期勞動者也是有權獲得工資的。試用期辭職或被通知離職,如果該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資,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要求其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期限

《勞動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工資標準

《勞動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條是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

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另一個表現方面是試用期間付給勞動者的薪金待遇低。實踐中,試用期勞動者薪金待遇低的現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單位視試用人員為廉價勞動力,任意壓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給工資。還有一些單位,硬性規定在試用期間一切意外傷害不列入工作範圍。這也是用人單位熱衷於約定試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對試用期內工資待遇較低的問題,社會反響非常強烈。

因此試用期不要工資直接走人不可以,至少我們需要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一致,在不給用人單位造成任何損失的情況下才可以走,而且根據我們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需要支付我們對應的工資,否則就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標籤:工資 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