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提前三天辭職可以直接走嗎
一、試用期提前三天辭職可以直接走嗎
可以,勞動者提前三天辭職屬於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不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直接離職。如果不是提前3天通知辭職的,可能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其損失由勞動者承擔。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
二、關於試用期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試用期提前三天辭職可以直接走,但是有前提條件,就是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天辭職,這屬於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換句話説,勞動者可以不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但是如果不是提前通知的,可能會給單位造成一定的可能的經濟損失,其損失由勞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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