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辦案期限是多久
一、仲裁庭的辦案期限為多長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准最長可延期15日。對於請示待批,工傷鑑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並需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二、不提供送達地址有什麼後果
1、拒絕提供送達地址
仲裁委以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送達仲裁文書。如果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及聯繫方式,經仲裁委告知後仍不提供的,對申請人不予立案;被申請人為勞動者的,以其户籍登記中的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被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為送達地址。
2、當事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或地址不準確的法律後果
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仲裁委,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仲裁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仲裁委將按下列方式處理:
(1)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註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2)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三、仲裁庭審理的程序是怎樣的?
仲裁庭開庭審理,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以下程序:
1、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佈仲裁庭紀律;
2、仲裁員宣佈開庭,宣佈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並宣佈案由;
3、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
4、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並徵詢對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5、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進行調解;
6、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並作出裁決;
7、仲裁庭復庭,宣佈仲裁裁決;
8、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佈延期裁決
仲裁委員會在受理了案件之後,則就會讓相應的仲裁庭來實際對案件進行處理。法律中規定的仲裁庭的辦案期限一般為45日,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計算,但要是情況特殊的話,則可以申請延長15日。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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