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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入辦案期限的情況有哪些?

一、不計入情形

不計入辦案期限的情況有哪些?

1、精神病鑑定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其他鑑定應計入辦案期限)

2、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刑事訴訟法》第200條)

3、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閲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閲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閲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刑訴法第224條)

4、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脱逃的,脱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刑訴法第257條)

二、部分不計入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9條第(五)項之規定,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10止準備辯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例如:6月1日為立案日,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合議庭於6月21日宣佈延期審理,如果合議庭決定6月27日恢復審理(準備辯護時間共計7天,不計入審限),本案原審理期限自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則變更後的審理期限為:6月2日起至7月23日;若6月30日以後恢復審理的(準備辯護的時間超過10日),則變更後的審理期限為:6月2日起至7月26日止。

三、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四、完全計入

除上述例外情形外,其餘延期審理的期限,原則上都計入審理期限。其中,要特別注意以下兩種情形:

(1)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計入審理期限。

此種情形,由立法上並未將其規定為例外,因而應適用一般性原則,即計入審理期限。

(2)檢察機關提出延期審理建議,但又不屬於需要補充偵查情形的,如果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計入審理期限。

經小編的介紹,關於“不計入辦案期限的情況”這一問題你是否清楚瞭解呢。小編為你總結至此,案件偵查是有嚴格期限限制的,超過了規定的期限就算是程序上的不合法,這樣會導致案件審理速度過慢,嚴重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準確性,是否計入辦案期限要看具體情況,偵查、審理、執行階段都有不計入的情形存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

標籤:計入 辦案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