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罪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二十七條
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説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説明情況,並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十九條
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一條
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祕密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其非法持有的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三條
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或者明知是間諜活動的涉案財物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境外人員違反本法的,可以限期離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對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 (二)尚不構成犯罪,有違法事實的,對依法應當沒收的予以沒收,依法應當銷燬的予以銷燬; (三)沒有違法事實的,或者與案件無關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返還相關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國家安全機關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第三十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第十條
對背叛祖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依據《反間諜法》第八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通緝、追捕。
第二十一條
有證據證明知道他人有間諜行為,或者經國家安全機關明確告知他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依照《反間諜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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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敵罪立案標準
行為人實施了資敵行為的,應予以立案追訴。為敵人提供上述軍用物資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無論是有償的或是無償的,或者為向敵人提供而購買、攜帶、運輸,均可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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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司法解釋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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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敵叛變罪立案標準
投敵叛變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無論採取何種形式,不管是主動投奔敵方,還是被投奔敵方,只要行為人在實際上加入敵人或者敵方營壘,與中國國家或者政府為敵,足以危害中國的國家安全,就構成本罪,應予以立案追訴。投敵的目的是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如果不是為了進行危害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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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敵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向敵人提供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為。所謂戰時,根據《刑法》第451條的規定,是指國家宣佈進人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