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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重點解讀內容是什麼?

民間借貸,是指個人或者公司法人、公司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民間借貸可以有利息要求,但是利息不能超過法律規定,我國法律有保障公民或者組織本金的義務。那麼,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重點解讀內容是什麼?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重點解讀內容是什麼?

一、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重點解讀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解讀:該條的意義不在於何種類型適用本規定,而在於何種類型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解讀:本條的重點在於第二款,如若借據等債權憑證上未載明債權人,那麼根據“佔有即所有”的推定原則,持有人持有債權憑證的行為本身便意味着持有人完成了初步的舉證義務,若債務人能夠提出反證,證明真正權利人另有其人,自是允許推翻原推定,在不存在債權轉讓等債權主體變更的情況下,法院應該裁定原告之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解讀:本條仍然採用傳統的 “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的説法 ,雖然在理解之時存在着差異,但筆者理解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接受貨幣一方應為以出借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合同履行地。這不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法復[1993]10號的規定,從合同履行過程看,起訴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義務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後未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負有給付貨幣的義務,所以,筆者作出如上理解。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解讀:本條規定對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進行區分,對於僅起訴借款人的,兩者處理結果一樣,均為可以不追加保證人,對於僅起訴保證人的,連帶保證的做法是可以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一般保證的做法是應當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如此規定是因為一般保證人享受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務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之後,方才承擔責任,故而,在未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的情況下,僅起訴一般保證人,若不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則債權人的權利難以實現。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解讀:本條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在民間借貸涉嫌非法集資罪時,注意特定為非法集資罪,而非其他罪,應該以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為優先選擇,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進行審查;二是經過審查,若符合集資詐騙罪構成要件則走刑事程序,不符合的,當事人有權再次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的,法院應該受理,此時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解讀:本條與第五條之間存在關聯,即第五條規範的對象是同一事實,而本條規範的是雖有關聯,但並不是同一事實的情況,對於本條規定的情形,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此時不適用“先刑後民”原則。筆者在司法實踐中,遇到過大量濫用“先刑後民”原則的情況,主要體現在嫌疑人被關在看守所,民庭法官去送達或開庭時會遭遇“先刑後民”原則的搪塞和阻礙。對於此種情況,實踐中也是無可奈何,講理講不通,講法聽不了。本條的規定從立法方向上確定了基調,無疑是一種巨大的進步。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解讀:本條沒有爭議,中止民事案件是審理案件的需要,因為有些前提問題,需要在刑事案件中確定,這需要由承辦法官具體掌握。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解讀:因為這屬於兩個法律關係,一個是刑事案件,一個是擔保的法律關係,所以,不存在先刑後民的問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受理不意味着勝訴,如果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無效,那麼擔保人自然不必承擔擔保責任,除非在存在過錯的時候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二、民間借貸遭遇高額利息怎麼辦?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規定了界限,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24%的,法院支持!雙方約定的利率在24%-36%之間的,沒給的可以不給,但是已經給了不能要求返還;約定的利率超過36%部分是無效,沒給的可以不給,給了可以要求返還。

我國司法對民間借貸的解釋,規定了借款人和出款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界定轉借和不予還款如何為犯罪,還規定了受法律保護的借貸利息。如果借貸時遇到高額利息,超出法律保護範圍的可以不還。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重點解讀內容是什麼?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