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司法解釋
危害國家安全罪2.16W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一)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的;
(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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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分裂國家罪概念
煽動分裂國家罪,是指煽惑、挑動羣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惑、挑動羣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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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國家安全是通過一個主權國家獨立自主地生存和發展保障的具體對象表現出來的。國家安全受到侵犯,就是這些具體對象受到了侵害。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具體表現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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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立案標準
行為人實施了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行為的,應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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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敵叛變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投敵叛變的行為。投敵就是投奔敵國、敵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後投降敵人、背叛國家。行為的具體表現: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敵對國家及其控制區;二是投奔國內的敵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