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認定
軍人違反職責罪1.12W
(一)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與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法條競合
《刑法》對這兩種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軍人非法出賣部隊武器裝備的,應優先適用《刑法》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的規定,以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論處。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後又將其出賣、轉讓的,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論處,而將盜竊、搶奪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但如果盜竊、搶奪的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則應以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定罪,依照《刑法》第127條第2款的規定處罰,而將出賣、轉讓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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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臨陣脱逃罪立案標準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五條戰時臨陣脱逃案1、戰時臨陣脱逃罪是指在戰鬥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後,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為。2、凡戰時涉嫌臨陣脱逃的,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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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傷病軍人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是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戰場指揮人員犯遺棄傷病軍人罪和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有相似之處。區分其界限,主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存在傷病軍人。如果行為人明知存在傷病軍人,且有條件搶救,卻不履行職責組織搶救傷病軍人,棄傷病軍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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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令作戰消極罪量刑標準
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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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令作戰消極罪概念
違令作戰消極罪,是指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