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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怎麼認定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判多少年?

2021怎麼認定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判多少年?

我們都知道現在國際形勢雖然大部分地區都已經和平,但是總有些局部地區還出去戰亂。更何況最近幾年恐怖分子的殘暴行為也頻頻發生,造成了民眾恐慌。但是中國是較安全的地區,因為我國嚴禁販賣和轉讓武器裝備,這是對我們的生命安全有了基本的保障。可總有人會昧着良心賺這個黑心錢。小編今天就整理了怎麼認定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和其相關的處罰,給大家敲響警鐘。

一、概念及其構成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是指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於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係到鄰隊戰鬥力的強弱。

武器裝備是部隊戰鬥力的主要物質基礎,加強武器裝備的管理,制止各種危害武器裝備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證武器裝備隨時在編在位,是鞏固部隊戰鬥力的客觀需要。非法將武器裝備出賣或者轉讓的行為,造成部隊武器裝備的短缺,破壞了部隊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隊的戰鬥力,還可能給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危害。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器裝備管理工作條例》明確規定:“未經總參謀部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饋贈、出售、交換武器裝備”,“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為。根據有關武器裝備管理法規的規定,部隊的武器裝備由於使用、儲存年久、性能下降,型號技術落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裝備部隊的,可以作退役或者報廢處理。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儲存備用、教學、訓練、裝備民兵、拆件留用、撥作非軍事使用或者作廢舊物資等處置。未經總參謀部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饋贈、出售、交換武器裝備。非法,是指未經軍隊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出賣、轉讓行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軍用武器裝備。出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出售軍用武器裝備的行為。轉讓,是指私下將武器裝備贈與他人或者以此換取其他物品。根據武器裝備管理法規的規定,武器裝備依其質量狀況,分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廢品四個等級。非法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應是部隊在編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儲存備用的武器裝備,從武器裝備的等級看,不包括已確定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因為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隊的戰鬥力。行為人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改變了武器裝備的所有權。如果行為人是將武器裝備暫時出借、出租給他人,並沒有改變其所有權,不能認為是轉讓武器裝備。非法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應是行為人合法管理或者執掌的。如果是將搶劫、盜竊、騙取、搶奪的武器裝備出賣或者轉讓的,應按本法各章有關條文對這類犯罪規定的加重情節論處,而不再以此條文定罪量刑。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只要發生該行為,無論是否造成盈利的後果,均構成本罪,也不論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數額是否巨大,情節是否惡劣,均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但對於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加重處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申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將使用其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則應對行為人以他人所實施的犯罪共犯論處,不再單獨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二、怎麼認定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

(一)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與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法條競合

本法對這兩種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軍人非法出賣部隊武器裝備的,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論處。

(二)將盜竊、搶奪的武器裝備又出賣、轉讓的定罪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後又將其出賣、轉讓的,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論處,而將盜竊、搶奪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但如果盜竊、搶奪的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則應以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定罪,依照本法第127條第2款的規定處罰,而將出賣、轉讓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三、判罪期限

依照規定,犯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出賣、轉讓重要武器裝備的,戰時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致使武器裝備流散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出賣、轉讓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

戰爭使人們顛沛流離,家破人亡。武器是戰爭的利器,在他的面前生命顯得微不足道,岌岌可危。非法出賣武器裝備不僅僅是威脅了民眾的生命安全,還有可能破壞國家的安保體系,使政府的威信力崩潰。怎麼認定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可能是給有些人一個認識法律,認識自己行為的嚴重性的一個機會,到此為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