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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既遂會判多長時間?

一、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既遂會判多長時間?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既遂會判多長時間?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將使用其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則應對行為人以他人所實施的犯罪共犯論處,不再單獨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二、本罪的犯罪事實認定情況

(一)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與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法條競合

本法對這兩種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軍人非法出賣部隊武器裝備的,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論處。

(二)將盜竊、搶奪的武器裝備又出賣、轉讓的定罪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後又將其出賣、轉讓的,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論處,而將盜竊、搶奪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但如果盜竊、搶奪的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則應以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定罪,依照本法第127條第2款的規定處罰,而將出賣、轉讓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非法轉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判決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是基於上述法律上規定的量刑標準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有關犯罪事實的界定上,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