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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既遂如何量刑?

一、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既遂如何量刑?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既遂如何量刑?

1、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認定

(1)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與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法條競合

本法對這兩種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軍人非法出賣部隊武器裝備的,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論處。

(2)將盜竊、搶奪的武器裝備又出賣、轉讓的定罪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後又將其出賣、轉讓的,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論處,而將盜竊、搶奪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但如果盜竊、搶奪的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則應以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定罪,依照《刑法》第127條第2款的規定處罰,而將出賣、轉讓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二、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滿足追訴條件:

(1)非法出賣、轉讓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2)非法出賣、轉讓子彈10發、雷管30枚、導火索和導爆索30米、炸藥1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

(3)非法出賣、轉讓其他武器裝備的;

(4)非法出賣武器、裝備零部件及維修器材和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一般來説只有是獲得了許可的單位,才可以實施售賣武器裝備的行為,且只能就將武器裝備售賣給特殊的羣體,任何沒有出賣資格的銷售行為都是違法的。此外,購買武器裝備之後,不得私自將裝備轉讓給他人,否則轉讓者、受讓者都有可能會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