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構成要件
軍人違反職責罪2.24W
(一)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軍職人員的特定身份,不具備軍職人員的特定身份不構成本罪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明知的情況下侵犯武裝部隊武器裝備的所有權,並積極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所有權、部隊對武器彈藥的裝備管理制度和使用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軍職人員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下列情形:
1、未經請示報告批准後出賣、轉讓武器裝備;
2、為取得相應財物及其他物質利益,出賣轉讓武器裝備;
3、其他違反規定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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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臨陣脱逃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人蔘戰秩序。我軍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堅強柱石,每一名軍人都肩負着保衞祖國的神聖使命。我國《憲法》第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衞祖國,保衞人民的和平勞動”等。《國防法》第5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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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武器裝備罪量刑標準
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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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謠惑眾罪概念
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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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俘虜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私放俘虜的,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