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土地土地使用税應該由誰來繳納?
在我們日常的生活中,尤其是對於土地使用方面,有些人並不是能夠十分了解,對於租用的土地應該由誰來繳納土地税?根據有關的説法,我們能夠知道了,對於出租的土地,應該有土地使用的所有者來進行繳納土地税。具體來看下文。
如果出租人沒交,那税務機關就有權向實際使用人(承租人)徵收。
1、確定誰使用土地
有人不假思索地説:"出租土地,不也是一種使用土地的行為嗎?利用出租這一方式賺錢".千萬不要想當然.出租方利用出租土地賺租金,承租方利用承租土地搞經營,同一塊土地,難道就由兩個人同時在使用嗎?土地使用税政策,並沒有直接定義什麼叫"使用土地".而按會計的理解,出租行為是"讓渡財產使用權"的行為,即它是對土地使用權力的讓渡行為,而非直接對土地的使用行為.正因為税法沒有自己的"使用土地"定義,所以,與會計處理形不成差異.結論就出來了,税會無差異應該按會計的規則來,即出租土地行為,不是使用土地行為.進一步分析如下:承租方才是真正的使用土地、佔有土地的人;出租方把土地使用權讓渡給承租方,自己就無法再使用土地、佔有土地了;承租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土地佔用權,他才是土地佔用權人.《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税地字第15號)曾明確重申:"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確定誰擁有土地使用權
最簡單的情況當然是,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農村集體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但是,如果通過租賃合同,把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讓渡給了別人,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呢?當然是承租方擁有土地使用權了.不要把合同不當回事.所以,關於土地出租過程中土地使用税納税人的判定規則,政策是非常明確的.土地出租後,承租方擁有了土地使用權.當然是納税人.但在實務中,許多企業、會計、地税機關、甚至專家對出租土地導致的土地使用税納税人,是這樣判定的:如果屬於應税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即:原則上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來判斷.
這個過程中,我們應該要確定是誰在使用土地,並且應該要確保在使用土地期間,依法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的是有哪些人來承擔,更多的也是想要提醒我們讀者,在租用土地使用期間,更應該要弄清楚土地使用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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