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儲后土地使用税由誰繳納?
在我國土地是屬於國家的,而我們只能是擁有使用權,在使用土地時,需要先行購買使用權,而且在使用時也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在購買時,國家土地收儲機構擁有優先購買權,那麼如果在土地收儲后土地使用税該怎麼解決呢?我們在租用土地收儲后土地使用税該由誰繳納呢?下面讓我們來詳細解答。
土地收儲后土地使用税由誰繳納?
1、關於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時間問題 ,一定要通過合同進行管控,從合同簽訂入手。即企業通過出讓、轉讓和國家無償劃撥土地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的規定,必須在土地出讓合同、轉讓合同中和國家無償劃撥土地合同中,明確寫清楚土地交付使用的時間,並以實際交付土地為納税申報起點,可以使企業少繳納土地使用税。
2、有關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問題 ,應分情況進行處理,具體如下:
(1)通過土地轉讓、出讓和國家無償劃撥而得到土地的使用單位或個人,由於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一定是土地使用人,當然是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
(2)通過承租國有土地而得到土地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出租人很明顯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法律規定,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才能出租土地使用權),而承租人是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即過承租國有土地而得到土地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出租人才是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
(3)通過承租集體土地而得到土地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因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是否辦理而不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的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以上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即承租方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土地使用權的擁有人即土地使用證的持有者——出租方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
(4)關於無償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分為兩種情況:《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税地字[1989]140號)第一條規定:關於對免税單位與納税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應否徵税問題,對免税單位無償使用納税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對納税單位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納税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税。”
土地收儲后土地使用税由誰繳納,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們租用了土地土地儲備中心的土地後,我們需要向税務局繳納土地的使用税,此時我們才是土地的實際擁有人。只有在土地的實際使用權發生變化之後,我們才有義務對我們使用的土地進行納税,也就是説土地使用税繳納的截至日是權利狀態發生變化(土地實際的使用權或控制權已經移交)的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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