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土地使用税由誰繳?
隨着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政策的不斷放開,我國土地租賃現象越發頻繁,但是,土地租賃與普通租賃不同,有很多的要求,包括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那麼,有人會問,土地租賃土地使用税由誰繳?這裏就由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主要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2、《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税地[1988]15號)第四條對土地使用税納税人進一步作了解釋: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3、《國家税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税地[1989]140號)第一條“關於對免税單位與納税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應否徵税問題”規定:對免税單位無償使用納税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對納税單位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納税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具體情況
按照上述規定,土地使用税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租賃的土地屬於應納土地使用税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如果租賃的土地屬於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即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此種情況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
”的簡單解答。總體而言,一般情況下,土地使用税是由實際使用人繳納的,即出租人繳納,但是,也有由承租人繳納的情況。因此,出租土地的使用税由誰繳納,應根據實際情況對照自身的條件判斷,對比上述內容,才能確定是由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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