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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徵收期限是什麼時候?

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國土部門經常會組織土地拍賣,開發商通過投標拿到建設用地後,應該儘快的辦好土地證。開發商使用土地,要支付土地價款、出讓金、土地使用税等。城鎮等級不同,納税標準也不大一樣。那麼,土地使用税徵收期限是什麼時候?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學習瞭解下。

土地使用税徵收期限是什麼時候?

一、土地使用税徵收期限是什麼時候?

土地使用税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徵收的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上半年的申報繳納期限為當年的7月15日前,下半年的申報繳納期限為次年的1月15日前。

二、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是什麼?

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綜上所述,對於房地產開發商而言,土地使用税是一個重要税種,土地使用税徵收期限通常是半年一次,在每年的7月份和1月份。開發商拿到土地,辦好土地使用證的次月就應該履行納税義務。土地使用税的税額計算是比較簡單的,用土地證上面記載的使用面積乘以適用税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