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房地產土地使用税銷售多少以後免交?

一、房地產土地使用税銷售多少以後免交?

房地產土地使用税銷售多少以後免交?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個開發項目在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隨着房產的不斷銷售,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應是逐漸減少的,到商品房銷售完畢,納税義務也就終止。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時就要注意計算方法,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較為合理。

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的次月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減少時間,然後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理由是該時間與國税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對應。從交房之次月起,納税義務人已轉移,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移到購置新建商品房的業主,新的納税人的產生意味着舊的納税人的消失。

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調減城鎮土地使用税計税依據,但要按未交房產與已交房產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已徵用未開發的土地應按規定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全部交房後的次月起,開發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為零。

二、計算方式:

?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司法實踐中,由於房地產土地開發的土地使用税並不是在拿地地產後一次性門交清的,而是根據土地開發建設利用情況來分批次交納的,所以在房產銷售完畢後或者開發利用完畢後才可以不交納土地使用税,但隨着房產開發的越來越多,所需要交納的土地使用税是越來越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