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用地土地使用税能否減免?
房地產開發用地土地使用税能否減免?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税發[2004]100號)第二條相關規定:
要嚴格按照減免税的管理權限和減免税審批程序辦事,除經批准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確定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如何確定納税義務人?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字[1988]15號)第四條規定:
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房地產開發用地能否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税?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税發[2004]100號)第二條相關規定:
要嚴格按照減免税的管理權限和減免税審批程序辦事,除經批准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税。
購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以及出租、出借房產,
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第二條“關於確定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相關規定: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
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規定: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由此可見,房地產商在開發土地時是不能夠申請減免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的所有權在於國家,個人或單位可以獲得其使用權,而且在使用土地過程中不管是開發還是其他經營活動都要按照相關規定按時繳納土地使用税,如果不按時繳納或者偷税漏税將會受到嚴厲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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