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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佔用税一年後土地使用税是否能夠免交?

在企業或者單位購買了土地之後是要繳納相關的税收的,那麼根據國家規定我們是要繳納土地使用税和耕地佔用税的,那麼耕地佔用税一年後土地使用税是否能夠免交?在2015年以前是可以免徵一年的土地使用税,但是現在不行,下面就由本站小編來為您仔細解答。

耕地佔用税一年後土地使用税是否能夠免交?

耕地佔用税一年後土地使用税是否能夠免交?

土地使用税和耕地佔用税是不同的税種,在不同的環節徵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税期限都有所不同。

1.耕地佔用税是一次性徵收。耕地佔用税是國家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佔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税額一次性徵收的一種税。耕地佔用税屬行為税範疇。耕地佔用税是我國對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徵收的一種税收。

2.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可一年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嗎?

假如繳納了耕地佔用税,是否一年之後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九條規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問題是,耕地在這裏並非恆遠房地產公司徵用的,徵用也是國土局土地儲備中心先行徵收而後出讓,能適用上述規定嗎?

要回答這一問題,還要分析一下土地出讓的歷史進展,上述規定是基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徵地的情形所做的規定。隨着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規範,目前土地出讓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徵用土地,經過前期開發,然後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給土地使用人。因此,《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明確,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房地產開發企業有償取得的出讓土地,理應按照財税〔2006〕186號的規定開始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但是這樣處理也導致了税企爭議。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納税人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即恆遠房地產公司招拍掛的建設用地,不屬於耕地,不能在繳納耕地佔用税起滿1年才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耕地佔用税一年後土地使用税是否能夠免交?由於耕地佔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是不一樣類型的税,所以是不能免交的。在2015年1月1日之後土地使用税和耕地佔用税需同步徵收,但是耕地佔用税是一次性繳納的,而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年來繳納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