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手法都有哪些?
一、單位行賄手法都有哪些?
(1)經單位研究決定的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為;
(2)經單位主管人員批准,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為;
(3)單位主管人員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實施的行賄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行賄行為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行賄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3條分別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單位行賄的對象有哪些
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能否包括國有單位,對此問題,本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國有單位,其理由是定義單位行賄罪的《刑法》第393條將此罪規定為兩種情形,其前一種情形“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中的行賄對象未指明是國有單位或國家工作人員,故將二者全部包括進去。認為,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理由是:研究一種具體犯罪的概念及其構成,不能僅根據《刑法》的一、二條法律條文來考究,而應結合同一類犯罪甚至整部《刑法》加以分析,就行賄這類犯罪行為而言,在刑法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中規定了四種行為:
(1)自然人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
(2)自然人對國有單位的行賄;
(3)單位對國有單位的行賄;
(4)單位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而“兩高”分別就《刑法》的罪名的確定問題的有關司法解釋,都將第一種情形,即自然人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犯罪確定為“行賄罪”;對第二、三種情形,即自然人或單位對國有單位的行賄犯罪定義為“對單位行賄罪”;而對第四種情形,即單位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犯罪規定為“單位行賄罪”。若將單位也列為“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勢必造成“單位行賄罪”和“對單位行賄罪”這兩種犯罪在犯罪對象上相互包容,這是不符合邏輯的。
實行單位行賄的個人和集體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要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嚴重的將免除相關人員職務,在該行業很難重新起步。行賄本身出發目的就不單純,行賄成功之後也不會給自己帶來正常的合法收入。相關人員發現有行賄舉動的應該及時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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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既遂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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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行賄罪可以否適用緩刑的規定
律師解答:符合緩刑條件就可以。律師解析:犯行賄罪的犯罪分子有可能適用緩刑。符合判處緩刑的條件就可以判處緩刑:1、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情節較輕;3、有悔罪表現;4、沒有再犯罪的危險;5、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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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受賄罪有什麼意思
律師解析:涉嫌受賄的意思就是當事人可能有受賄的違法犯罪行為,但暫時還沒有定論,需要進一步調查才可以確定是否構成受賄。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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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什麼標準介紹賄賂罪才能立案?
律師解析:達到以下標準介紹賄賂罪才能立案: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