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界定是怎樣的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界定是怎樣的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因此,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應税土地。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二條規定:“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是誰
1. 一般規定
納税義務人為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2. 具體規定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即使用該宗土地的納税人住所地與該宗土地不屬同一區或縣,是在異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
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承租農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由承租人納税(財税〔2017〕29號文)。
城鎮土地使用税是與土地資源佔用相關,以開徵區域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徵税對象,對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其目的是幫助國家通過經濟手段,加強對土地的管理,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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