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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土地使用税的徵收規定是什麼?

長沙的土地因為其價值給那些公民帶來了很好的利益,但是既然得到了相對的利益就需要給土地的所有者國家一定的補償,這些補償就是以使用税的形式上繳的。那麼,長沙市土地使用税的徵收規定是什麼?其實這些規定主要包括的就是關於收税的標準以及上繳的時間。下面一起來看看規定的具體內容。

長沙市土地使用税的徵收規定是什麼?

一、長沙市土地使用税的徵收規定是什麼?

《長沙市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與地段等級税額標準規定》

長沙市城鎮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級及税額標準分區域劃定標準,分為長沙城區、望城區、長沙縣、寧鄉縣、瀏陽市等5個區域,按等級劃分為3-30元/平方米。

其中長沙城區税額標準遠高於其他地區,徵收額度最高的城區一級地段為30元/平方米,其劃定區域包括:

湘江以東地區,西起湘江,東至車站北路、車站南路,南起南湖路、芙蓉中路三段、黃土嶺路、砂子塘路、曙光中路、桂花路,北達湘雅路、東風路、營盤東路所閉合區域內。

城區三級地段,徵收額度為20元/平方米,劃定區域包括:

湘江以東地區,西起湘江,東至萬家麗路、東二環、瀏陽河,南起南二環、勞動東路,北達瀏陽河所閉合區域內除一級地段外;湘江以西地區,西起金星中路、鹹嘉湖路、濱湖路、楓林一路、麓山路、麓山南路,東至湘江,南起阜埠河路,北至含光路所閉合區域內。

根據《規定》,不同土地等級之間的邊界,均以臨界的道路中線和河道中線為準,各開發區(園區)按其地域所在區縣(市)行政區劃適用標準。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季繳納。

二、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時間

按《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税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總而言之,只要是長沙的市民利用到土地就需要按照上面規定的標準以及繳税的時間將税費足額交給國家,否則國家會收回公民目前使用土地的權利甚至還會因為其不交税而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