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使用税也被稱為城鎮土地使用税,它僅在城鎮地區收取。個人和單位使用國家的土地,需要根據實際佔用土地面積的大小繳納土地使用税。我國各地的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是不同的,那山東省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是怎麼規定的?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山東省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為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83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辦法〉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97號)精神,經研究,現就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1、對各地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後的税額標準為:市區土地6元—24元/平方米,縣(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4元—6元/平方米。具體税額標準按照《山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表》執行。
2、以上税額標準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二、土地使用税的減免規定
按照税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88)國税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税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此外,現行税法還規定: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税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税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徵土地使用税。
相對來説,城市土地使用税税率較高,而縣、鎮的土地使用税税率則較低。土地使用税對於企業來説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因此國家對於一些特定性質的土地制訂了土地使用税的減免、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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