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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台市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徵收的?

我國各地都在徵收土地使用税,原因是因為土地歸國家所有,所有的企業,團體和個人擁有的只是國家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土地的同時要繳納相應的税款,相當於土地使用的費用。那麼,煙台市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徵收的?本站來為您詳細解答。

煙台市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徵收的?

一、煙台土地使用税如何徵收的?

1、注意免税土地面積和扣除時間。

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和《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有關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交政府或業主使用的醫院、學校、託兒所、幼兒園、物業用房以及在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符合免税條件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小區外的社會公用綠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區內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佔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或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充分利用這些税收優惠政策,在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税時,對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交政府或業主使用的相關項目所佔用的土地應在建成交付使用時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對小區外的社會公用綠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區內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佔用的土地應按實際佔用面積從合同簽訂時間或合同規定交付土地時間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

2、注意納税義務終止時間及計算方法。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納税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的,其應納税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購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這裏明確了購置新建房品房納税義務的發生時間,對應的也就是説作為出售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税義務的終止,因為對同一塊地是不能重複徵税的。財税[2006]186號文件規定以合同簽訂時間或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為納税義務發生時間,那麼對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理解也應為房地產企業與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時,如果合同規定房產交付時間的,應以交付時間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終止時間,如果合同未規定房產交付時間的,應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終止時間,這樣納税起始日和終止日銜接一致,避免重複納税。

雖然我國政府中有多個部門涉及到土地使用税的徵收,但同一塊土地的税費只可以徵收一次。我國的各項法律及政府部門行政法規嚴格規定了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時點等問題,您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