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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和無因管理的區別是哪些

見義勇為和無因管理的區別主要在於具體行為的危險程度不同。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
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特定義務的自然人,為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利益免受或少受損失,冒着較大的人身和財產危險而作出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見義勇為和無因管理的區別是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