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與見義勇為爭議案例
電視熒幕上經常報道出見義勇為的英雄事蹟,但是現實中這些行為往往不被認可或者存在爭議,被認定為無因管理,導致生活中的很多正能量被扭曲,下面是本站網的小編為您提供的有關見義勇為和無因管理爭議有關的案例,還有對案例的分析,希望能夠為您提供幫助。
案例闡述
某一天受颱風暴雨的影響,某市的張三,李四等人根據安排裝載施工工具去某渡口避潮。中午12點左右,張三聞到李四的船上正散發出一股濃重的煤氣味,一邊大叫“有煤氣泄漏”一邊衝向李四的船艙。此時煤氣突然爆炸,張三全身被火包圍,附近工友聞聲趕到,七手八腳將火撲滅,並迅速將張三送往醫院。終因傷勢過重,張三10天后死亡。事後,張三的僱主王五先後替其支付醫藥費1.9萬元,張三為關閉李四船上煤氣身亡,李四卻沒有任何表示。張三妻子、女兒、母親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四級僱主劉二、王五賠償精神及物質損失10.8萬元。
爭論焦點:張三在司法實踐中究竟是無因管理還是見義勇為?
分析:死者張三在無法定、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發現李四船上有煤氣泄露,為避免李四的損失而去李四船上的行為,有為李四謀利益的意思,符合無因管理構成條件,故可認定無因管理。但張三的行為是見義勇為也是無可非議的,為了救助他人的生命和財產,不顧安危,這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弘揚的道德精神。
法院判決:法院審理認為,死者張三在法定和約定的情況下發現李四船上有煤氣泄露,為避免被告李四的損失而去李四船上的行為,有為被告李四謀利益的意思,符合無因管理構成條件,應認定無因管理。管理人張三因為管理李四的事務而受損失,應由李四負責賠償。該賠償責任純屬無因管理的效力表現,他不受李四對該損失有無過錯的影響。因此,對被告李四提出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劉二、王五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因死者張三不是履行職務行為,被告王五不應承擔責任,但王五自願承擔部分費用作為道義上的援助,予以弘揚。被告劉二與死者張三沒有權利義務,不承擔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李四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85496.64元,限判決一個月內付清;駁回原告要求被告劉二、王五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評述:法院是依照《民法通則》第93條的無因管理的規定來判決的。但從行為定性來看,按照《民法通則》109條以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5條關於見義勇為的規定判決更為精確。但尷尬在於,《民法通則》第109條以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5條僅僅規定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給予適當的補償。但本案中被告恰恰沒有受到什麼“益處”。所以法院依照無因管理規定來判決反而對原告較為有利一些,可見,我國現行立法對見義勇為的民事規範尚需進一步完善。
雖然對於見義勇為和無因管理的爭議一直存在,但是阻止不了中華民族優良品質的傳承。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全部信息,如果您對以上內容還存在着一些疑問,或者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內容,可以到本站網找在線律師進行諮詢,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為您提供解決方案,謝謝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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